为全面掌握污染场地底数信息,强化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场地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排查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08号);
重庆市环保局等五委局《关于转发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通知的通知》(渝环〔2013〕3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场地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2015〕253号)。
二、排查目的
通过开展污染场地排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县污染场地的底数、行业和地区分布并实行动态更新,建立污染场地数据库和档案清单;推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深入实施;对污染场地实施分类管理和治理。
三、组织形式
(一)部门组成。
排查工作由县环保局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统一组织实施,由王兵任组长,县环保局、经济信息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等相关人员为成员,排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总量科,负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办公室电话:52218255)
(二)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拟定排查方案,组织指导排查工作,对排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工作验收核查。
经济信息部门负责提供关停并转、破产、搬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信息资料。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场地土地使用权属档案资料,负责场地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场地相关城乡规划。
四、排查实施
(一)排查对象。
一是已(拟)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工业企业原址场地(拟关停并转、破产、搬迁的工业企业以3年为限);
二是已停用的集中式污染治理场所;
三是已关闭或搬迁的加油站(附属设施)以及设置储油设备的油品储存场所;
四是已封井的石油、天然气钻探、开采场地;
五是国家、市、区县级经济主管部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原址场地;
六是其他疑似污染场地。
(二)排查内容。
污染场地排查内容:场地土地使用权属;场地地理位置和区域面积,场地历史沿革与现状,相邻场地(地块)概况,场地土地利用规划;场地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以及环境事故情况等。
(三)工作实施与时间节点。
1.准备阶段(2015.7-2015.8)。
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排查工作机构,并于
2.实施阶段(2015.8-2015.10)。
排查工作组按照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污染场地开展排查,于
五、排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排查资料。此次排查所得的排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场地排查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排查结果。将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纳入日常监管。
八、排查后续管理要求
要充分利用排查结果,建立本辖区污染场地数据库和档案清单,对辖区内排查出的污染场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对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等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限期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限期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明确场地环境质量状况,对明确为污染场地的,要督促责任人设置限制进入标识并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附件:1.排查工作组成员名单
2.重庆市污染场地排查表
附件1
开县污染场地排查工作组成员名单(盖章)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
座机 |
手机 |
传真 | |||
王斌 |
开县环保局 |
副局长 |
52230886 |
13983502986 |
|
王毅 |
开县环保局 |
科长 |
52218255 |
13996683738 |
|
刘厚康 |
开县环保局 |
副科长 |
52218255 |
13667698840 |
|
田和莉 |
开县经信委 |
|
|
15213597252 |
|
冉隆祥 |
开县商委 |
科长 |
|
13594430739 |
|
彭霞 |
国土房管局 |
|
|
13983558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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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污染场地排查表
区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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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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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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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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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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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报 说 明
1.排查表须提交电子版和打印版,打印版装订成册。排查过程中手写的原始表格作为档案留存,不得随意丢弃。
2.表格由排查人员填写。填写时,请认真阅读对应的填表说明。
3.表中所有指标的计量单位、指标的保留位数应按规定填写,不得用科学计数法表示。
4.表中需用文字表述的部分注意简明扼要,图件清晰规范。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提交。
5.封页须注明填报的份数,每一个被调查场地对应一份表格。
6.封页须有排查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表一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
区县: 编号: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1.场地名称 2.场地现业主单位名称 3.场地土地储备单位名称 4.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5.场地原工业企业单位名称
6.行业类别 行业代码 7.场地现状土地利用规划 8.场地未来土地利用规划 | ||||
9.所在地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村(路) 组(社) (门牌)号 10.地理坐标 中心经度 ° ˊ " 中心纬度 ° ˊ " 11.占地面积 m2 (附红线图和平面布局图) | ||||
12.场地历史沿革与现状 (工业企业名称,生产经营的时间段,搬迁时间,场地现状,地面硬化情况,再开发利用情况等) | ||||
13.场地生产概况 (生产工艺,主要原料名称、物理状态、年使用量,产品量等) | ||||
14.排污概况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及去向、排污申报监测项目及环保治理情况,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及其处置方式,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概况) | ||||
15.周边敏感受体分析 (场地周边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的名称以及与场地的位置关系) |
注:排查对象中国家、市、区县级经济主管部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原址场地和其他疑似污染场地填入此表格。
填表说明
【1.场地名称】根据原企业或者用地规划对污染场地的命名。
【2.场地现业主单位名称】指取得场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集体土地以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为准。
【3.场地土地储备单位名称】指负责土地收储的单位,多为具备土地收储职能国有企业或是当地政府部门。同场地现业主单位可能是一家单位,填报时按实际填报。
【4.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联系人指业主单位负责提供排查所需信息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为联系人所使用的电话、传真、邮箱等。
【5.场地原工业企业单位名称】关停并转、破产、搬迁前在场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名称。
【6.行业类别】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照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比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中。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行业代码必须填报4位数,若某个检查对象生产、经济活动涵盖多个行业小类,可填报中类代码,最后1位代码,补记为“0”。
【7. 场地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及规划部门的城乡规划成果分别填写土地利用现状和城市规划现状。前者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国家标准,一般分为建设用地(含二级类: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村庄用地、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农用地(含二级类:耕地、园地、林地等),未利用地(含二级类:其他草地、裸地等)。后者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城乡居住区、学校、宾馆、游乐场所、公园、绿化用地等),工业用地(工厂、仓储、采矿等),商业用地(商业区、展览场馆、办公区等)。
【8 场地未来规划用途】按照依法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确立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分别填写土地规划用途和城市规划用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独立建设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特殊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等);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城乡居住区、学校、宾馆、游乐场所、公园、绿化用地等),工业用地(工厂、仓储、采矿等),商业用地(商业区、展览场馆、办公区等)。
【9.所在地】指排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10.地理坐标】指排查对象中心的经度和纬度,以WGS84坐标系为基准。填报格式均为度分秒,中心经(纬)度的分和秒应填写0~59之间的数据。应进行实地测量后填报。
【11.占地面积】填写场地红线图内所含面积,工业企业在红线范围外毗连地块开展了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地亦需计算在内,小数点后保留1位有效数字。单位:m2。
【12.场地历史沿革与现状】历史沿革指场地上能够追溯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名称,生产经营的时间段;已(拟)搬迁的场地需注明搬迁时间;现状指本次排查时场地的状态(生产、封存、再开发),是否存在未经风险评估即转变用地方式进行开发利用的现象。
【13.场地生产概况】场地历史沿革与现状部分对应的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主要原料名称、物理状态、年使用量,产品量等信息(可另行附页提供)。
【14.排污概况】场地历史沿革与现状部分对应的各工业企业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及去向、排污申报监测项目及环保治理情况,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及其处置方式,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概况。
【15.周边敏感受体分析】排查对象周边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的名称及其与场地的位置关系。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厂取水口、水产养殖、珍稀动植物栖息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点(区)、自然村、学校、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等。
表二 集中式污染治理场地
区县: 编号: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1.场地名称 2.业主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4.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名称 5.场地土地利用规划 |
6.所在地 区(县、自治县) 乡(镇、街道) 村(路) 组(社) (门牌)号 7.地理坐标 中心经度 ° ˊ " 中心纬度 ° ˊ " 8.占地面积 m2 (附红线图和平面布局图) |
9.场地历史沿革与现状 (运行时间,设计容量,年处理量,污染物来源,污染物主要成分,关停、封场时间,关停、封场措施,场地现状) |
10.排污概况 (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及去向、排污申报监测项目及环保治理情况,是否产生危险废物及其处置方式,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概况) |
11.周边敏感受体分析 (场地周边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的名称以及与场地的位置关系) |
填表说明
【1.场地名称】根据原集中式治理单位名称或所在地地名对污染场地的命名。
【2.业主单位名称】指取得场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联系人指业主单位负责提供排查所需信息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为联系人所使用的电话、传真、邮箱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名称】关停、封场前的集中式治理单位名称。
【5.场地未来规划用途】按照依法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确立的土地用途、用地性质分别填写土地规划用途和城市规划用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独立建设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特殊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等);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城乡居住区、学校、宾馆、游乐场所、公园、绿化用地等),工业用地(工厂、仓储、采矿等),商业用地(商业区、展览场馆、办公区等)。
【6.所在地】指排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地理坐标】指排查对象中心的经度和纬度,以WGS84坐标系为基准。填报格式均为度分秒,中心经(纬)度的分和秒应填写0~59之间的数据。应进行实地测量后填报。
【8.占地面积】填写场地红线图内所含面积,小数点后保留1位有效数字。单位:m2。
【9.场地历史沿革与现状】集中式污染治理场所运行概况,封场措施,场地现状。污染物来源填写生活垃圾、工业固废、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等。污染物主要成分填写氨氮、COD、磷、重金属等。关停封场措施填写覆膜、覆土、绿化生态恢复等。
【10.排污概况】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及去向、排污申报监测项目及环保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概况。
【11.周边敏感受体分析】排查对象周边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的名称及其与场地的位置关系。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厂取水口、水产养殖、珍稀动植物栖息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居民点(区)、自然村、学校、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