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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宣传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9/7 来源:开州区环境保护局 浏览: 次 字号:

 

1.什么是“黄标车”?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2013年1月,由于空气污染问题,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淘汰黄标车的方案措施。同年,重庆市出台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

2.机动车尾气排放对人体健康有哪些危害?

城市道路车辆集中,污染物排放量大。机动车排放的废气中含有150~200种不同的化合物,其中对人危害最大的有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铅的化合物及含有强致癌物苯并(a)芘的颗粒物。经研究表明,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主要集中在距地面0.3~1.5米的道路两侧,亦即人群主要呼吸范围,尤其在绿化带附近,有明显的富集效应。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损害非常严重——刺激呼吸道,使呼吸系统的免疫力下降,导致暴露人群慢性气管炎、支气管炎及呼吸困难等病症的发病率升高、肺功能下降等一系列症状。当达到一定浓度时可引发贫血、眼病、肾炎等疾病。

3.黄标车政府补贴申领程序?

(1)车主提供材料:《重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四联;《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分别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指定账户。

4.相关法律法规

(1)2000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规定: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2)2006年9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黑烟的。

(4)2010年3月15日实施的《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上路行驶:1.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2.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3.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机构由驾驶员或者车主在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

第三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 10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一)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二)经监督抽测,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实施监督抽测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扣留的机动车行驶证应在改正后立即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