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欠条、借条不一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过期可能无效!

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欠条没有写明偿还日期的,时效自债权人收到之日(通常是欠条写明的时间)起三年,如果过了时效,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因此持有欠条的,必须在三年内起诉,或者通过催款讨要来中断时效,在催款讨要时要注意保存证据,以免时效过期。

那么过了时效是否就不能起诉了呢,也不是,具体情形详见笔者另一篇文章《最高院:哪些情形诉讼时效为三年,过了诉讼时效就不能起诉了吗?》。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2021年01月01日实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分享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